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校采购招标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评标专家条件,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和评标业务知识培训;
(三) 负责评标专家的采取随机抽取确定、通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四)负责入库专家的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五条 评标专家按以下三类建库管理。每类由二十名以上专家组成。
(一)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二)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献、教材、医疗药品等。
(三)综合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合法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独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六)依法接受监督,解答有关方面对评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不得中途退出评标;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评标期间,通讯工具交由评标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如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
第十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在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专家名单,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特殊项目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一条 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多抽取3名以上的候补评标专家,出现评标专家需要回避或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活动情况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在《长江职业学院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结果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无法定回避情况声明书”制度。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 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 专家本人在投标单位兼职或亲属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的;
(三) 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
(四)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
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评标是否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参加培训的情况。
(四)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聘期届满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聘:
(一)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规章行为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十六条 由于评标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