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长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标的预算金额达到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依照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规范操作、遵纪守法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购建项目有专人负责;
(四)招标项目所需文件资料齐备和其它各项基础工作安排就绪。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招标主管部门必须在学校校园网主页、部门主页等处同时公开发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经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邀请投标单位后向其发送投标邀请函。
第七条 学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合理设置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招标投标工作接受投诉部门及其电话;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与需要和有关法规编制合法、公正、规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清晰、明确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期和地点;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实施招标活动时,应对投标者(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资信审核,主要内容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实行资质预审的,应当将资质预审条件、标准、方法在资质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招标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开标前需要对投标人考察的,由采购招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可设标底,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标底由学校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复核。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问标底。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主管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一般项目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主管部门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封装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主管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由专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主管部门应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接受学校招标主管部门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安全、销售许可证书等相关证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资料;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条 开标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采购招标小组和监督小组人员参加,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人代表的核验并当场签字确认。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到场的人员缺席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或其随身携带的资料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开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分明暗标的先启封暗标,暗标评审结束后再启封明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印鉴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未提供遵纪守法承诺书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邀请招标项目或特殊专用项目,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应适当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标或按《长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学校采购招投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并记录开标过程,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在场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长江职业学校评标工作程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人数根据招标金额大小和技术需要确定。分散采购招标项目评委为5人或7人,学校集中采购招标项目评委人数,30万元以下项目,评委为5-7人;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评委7-9人;200万元以上项目,评委9-11人。
在评标委员会中,项目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一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直接负责招标组织活动和监督小组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存在争议,评标委员会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评委会应将问题报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小组拿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达不到预期竞争性的;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项目预算,学校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和方法,根据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要素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记名投票方式择优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得票数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若一次投票不能确定中标人候选人,则应对获得多数票的投标人进行第二轮投票。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评委应遵循独立评分原则,每位评委应在本人的评分表和汇总评分表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认可。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五)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六章 定 标
第三十五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意见,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商务谈判工作。谈判小组由招标主管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含用户)、财务处、监督小组等单位人员组成,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六条 定标前,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考察组织工作由采购招标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应有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招标主管部门、财务处、监督小组代表参加。考察应形成考察报告并经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分散采购招标项目,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拟定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中标人;学校集中采购招标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及额度报院领导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定标后,应将评标结果在学校网校园网主页、招标主管部门主页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投诉或争议事项由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公示后,如无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根据评标结果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招标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可裁定招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