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和实现教育事业计划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本校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包括:
1、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如图书等)。
3、 比较稀缺的财产,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4、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5、学校固定资产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全校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一) 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
(二) 设备仪器
(三) 图书
(四)其它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由一名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固定资产实物总帐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管理,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及资金明细分类帐归财务处负责。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学校、院部(处室)二级管理。(1)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管理单位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行使其职能。(2)院部(处室)为二级管理单位。由一名部门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各院部(处室)依据部门实际情况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行使其职责。具体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1、资产与招标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管理。负责公用房屋、未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房屋及土地的管理。
2、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的管理。
3、各处(室)、院系(部)负责所使用办公设备、教学用教室仪器设备及所属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4、后勤集团负责全校校园道路(含地下管网)、室外构筑物、植物的使用、水、电设施设备、锅炉及厨房设备、教学楼和学生公寓的桌椅、家具、设备及中央空调、柜(挂)式空调、电梯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
5、校办负责车辆及校级领导使用设备的管理。
6、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损坏损失赔偿制度、报废报损制度、奖惩制度。
第六条 固定资产职能部门资产与招标管理处的职责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政府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调拨等手续。
4、组织、安排学校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制或零部件组装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或零部件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三)无偿调入、接受馈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收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房屋、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算。房屋建筑物局部拆除,其价值按拆除的原值调整。
(五)成套设备的部件更换,其价值按更换的价值增减调整。
(六)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等,凡未实行提取折旧基金的,按原价注销,已实行折旧基金的,按提取折旧后的净值注销。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明原价的,按估价入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的购置
第八条 学校添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由发展与规划建设处提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属设备购置的,应根据学校各处室(系部)购置计划在学校正常的预算额度内采购。在学校及学科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设备购置申请计划,经院(部)、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教学设备由教务处汇总审查后报分管校长审批;行政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勤保障设施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审查汇总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采购等事宜。对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物资采购,按《长江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切实防止固定资产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对现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情况,由所在部门填报《长江职业学院固定(低值)资产损坏、丢失情况说明表》,并由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审批后,统一开出《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挪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学校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借用和调拨
第十七条 本校所拥有的一切固定资产,仅供本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使用,原则上不外借,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必须经校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并由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八条 本校的固定资产仅限于公用,应放置在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将固定资产借给他人或私自借往校外使用,严禁公物私化。
第十九条 借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发生故障,应修理好后才能归还,学期结束前,应把借用的固定资产完好地交还。
第二十条 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经校分管领导批准,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可对校内各部门间的固定资产进行平衡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需填写《长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履行手续后方能调拨,未办理手续的一律不得私自互调,
第二十一条 校外固定资产的调拨(调入或调出),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拨令执行,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