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站内推荐
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度纸质期刊...
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奖品采购项目...
长江职业学院部分闲置资产公开...
长江职业学院闲置资产公开招租...
长江职业学院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长江职业学院中秋节慰问物资采...
长江职业学院机电汽车学院实训...
省级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级 >> 正文
长江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与报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栏目:省级 作者:ebaitiancms 来源:http://zcc.cjxy.edu.cn/  时间:2011-03-08 23:22:47 点击:

      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长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院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维修、报损、报废工作及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一条 使用部门对仪器、仪表及各类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及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并拿出具体维修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二条 凡需修理的仪器仪表及各类设备,各部门责任人应首先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书面说明损坏、失灵的原因和程度,提出要求修理的理由,然后填写《长江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表格填写好后报请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字),交给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收到“申请单”后,及时会同使用部门核查维修费用和制定维修方案。对维修费用10万元以内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议标后才能进行维修。维修费10万元以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进行招投标,维修完毕,使用部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责任人验收合格后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一份留使用部门存档,一份由维修人员带回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存档。
第四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修,需经院主管院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维修,(申请手续同第三条)维修完毕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财务方可报账。
第五条  凡未经报告,自行请人修理的,其维修费自付,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负完全经济责任,并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闲置物资、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六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
1、两年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仪器设备。
2、因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或者是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要求不属报废的仪器设备。
3、新增添两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
4、库存积压两年以上的各类 耐用低值品。
第七条 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对所保管和占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对产生的闲置仪器设备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八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院内外调剂手续,归口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调剂闲置仪器设备手续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其进行适当调剂和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调剂处置的部门,学校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九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利用,本着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校内必须办理转帐手续后方可利用,所有调剂仪器设备均应填写调拨单。调剂到院外,原则上应有偿服务,对调剂到院外的仪器设备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超过一年后仍无部门需要的仪器设备应申请报废处理。
第十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院内外调剂、处理后所收款额,上交院财务处。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确定:
1、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仪器设备。
2、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国家规定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已到报废期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仪器设备报废时,须填写“长江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一份送院财务处,一份本部门存档)。使用部门必须组织有关领导、技术人员、管理责任人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待报废的仪器设备逐个进行鉴定,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详细写出报废原因、理由,经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鉴定,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对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派人到场参加鉴定。单价在五万元以上 ( 含五万元 ) 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按财政部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手续办理完毕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报废单分送到财务处和使用部门销帐。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仍为国有资产,其回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报废仪器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领用物件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填写领用清单,说明用途,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收回的残值全额上交院财务处,在收回的残值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聘请专家鉴定、搬运工人力资费和奖励等费用支出,其余部分用作仪器设备费。
第十七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报废仪器设备运出校门时,应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出具的证明,门卫方可放行。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
四、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