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文件
长职院〔2017〕46号
关于印发《长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长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长江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长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规范租赁经营、使用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湖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文件】、《长江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生活完成学校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公共房屋及构筑物、场地(馆)、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计算机房、球场(馆)、报告厅、餐厅、车辆、商业门面、公寓、公共区域、仪器设备、家具等)以及可定价国有资源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其产权和出租收益均为学校所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保证履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完成学校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高校之间确因工作需要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一般不低于评估价,评估价值作为出租的价格的重要依据;
(二)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教育厅再报财政厅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第五条 土地、大宗资产对外出租,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事先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批),经教育厅对学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七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厅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二)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单位公章);
(三)出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等证明;
(四)拟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五)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被列为征迁范围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经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出租、出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合同期间,承租方(人)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学校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在60日内将所有签订正式合同提交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国有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行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挪用,更不得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一经发现,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江职业学院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