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发包及重大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招标工作和采购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使用学校资金行为适用本办法并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1、单台(套)价格在2万元及以上或同批次设备总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
2、标底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项目。
3、同批次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教材、图书资料的采购;
4、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外包服务项目的发包;
5、国家法定或上级明文指定的专供商品或专业施工项目,以及特殊专业设备的购置,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三条 招标工作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标办公室,作为主持全校招标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全校招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①拟定招标项目报校领导审定;②对外公布招标信息; ③对市场进行调查,写出行情调查报告;④主持招标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⑤拟定招标情况报告报校领导审定;⑥协助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拟定经济合同报校领导审定。 ⑦积极创造条件,分批、分类别建立各类评标专业人员信息库,为纪检处提供评标专业人员的来源保证。⑧招标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招标工作原则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
学校招标活动接受校纪检监察处和群众监督。校纪检监察处对校内招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招标工作方式
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招标方式,由招标办公室拟定后,报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1、下达招标指令。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实施后,由校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向招标办公室下达招标指令。
2、组建评标小组。招标项目经校领导审批确定以后,招标办公室须根据该项目具体工作需要向学校纪检处提交组建评标小组报告,纪检处根据招标办公室对项目的具体要求,从评标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出专家,于开标前1小时通知评标人员到达开标地点。要求参加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参加制定招标文件的人员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评标结束后,该项目评标小组自动解散。
3、制订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确定招标项目后,应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项目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标书)。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通知、投标人须知、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指标、评标标准等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其规定提出相应明确要求。
4、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招标办公室在做好招标准备工作后,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5、征集报名。在招标报名公告限定的报名时间内,招标办公室应对征集到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经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6、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定价发售招标文件,同时收取适当的保证金(1000—2000元)。所收经费须缴入学校财务并按专户管理,主要用作编制招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实地考察、专家报酬等项开支。保证金不论投标方中标与否,均退保证金,若投标方违反国家招标法和我校招标管理办法,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7、收存招标文件。收到招标书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投标书。招标办公室应认真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密封不严的,应予拒收。对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要做好投标书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一律不得自行开启。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应当拒收。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8、开标。开标应在招标小组成员和全体投标人参与下进行,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由招标办公室主任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并经招标小组成员和全体投标人确认后,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在纪检监察处人员监督下进行,由招标办公室进行如实记录,且记录必须存档备查。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征求投标人,原存标书一律不得进行开标。
9、评标。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技术安装及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写出个人评标意见,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或组织答疑,投标人需补充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在评标小组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选出中标候选人;招标小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情况下进行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一旦发生泄密,应立即报告校纪监察处启动调查追究程序进行处理。
国家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10、考察。如有必要,招标办公室应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资证、规模、管理、实力、质量控制、售后服务能力及信誉等。考察结束时,应写出考察报告。考察人员从招标小组成员中选择,考察结果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行样机测试的设备、仪器,由评标小组组织专家测试,测试后专家应在测试报告上签字,测试结果也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11、定标。评标小组评标工作完成后,如有必要,评标小组应组织意见听取会(根据项目需要决定参会人员),对考察人员或测试专家的报告以及评标小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最终完成定标、写出评标报告。评标小组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要作详细说明,评标报告须由全体评标小组成员签字,拟定中标单位,报校领导审定。
12、审批。评标报告完成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职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批准意见。
13、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校长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落标通知。对落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合同签订
按照《长江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职院【2006】12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付款方式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支付。由项目实施部门凭校长审批项目相关文件和合同书,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管理
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管理工作。招标办公室须将每个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讨论记录,招标书,各投标人的投标书,招标过程中的来往信函与传真,开标时实记录、考察、测试报告和评标报告,招评标会议记录及校长审批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按项目分类立档保存。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纪律
1、招标工作属学校重大事项,必须依照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纪守法。
2、在确定中标人前,各级负责人和参与评标人员均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方进行洽谈磋商。否则,视作违纪处理。
3、招、评标人员在定标前不得私自与投标方接触,任何人无权在定标前将标底泄露给投标者,任何个人不得在定标后变换中标人。否则,取消招、评标人员及投标方资格并视作违纪处理。
4、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5、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在招标中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领导干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在招标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如确有必要联系和引见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如实向全校职工和上级管理部门公示和报告领导干部和投标人之间的关系。
6、严禁主管部门、招、评标人员、项目单位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赠送任何形式的礼品、回扣、贿赂以及向投标人索取好处费的行为。
7、评标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它有关情况。否则,取消评标人员资格并视作违纪处理。
8、严禁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也不得相互串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否则,取消招标人员与投标方投标资格并视作违纪处理。
9、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投标承诺、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此条以及相应违规处罚应当在标书上以适当方式标明。
第十二条 违纪、违规处理按照省纪委《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的通知》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职业学院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